中國古代并無涉密人員的概念,只是根據(jù)其工作性質(zhì)和管理方法,有些職務或崗位類似于涉密人員。中國古代涉密人員大致包括兩個群體,一是參與重大機密決策的宰相、將軍、六部尚書等高級文武官員,如唐代翰林學士“進退大臣,常參密議”,當時號為“內(nèi)相”;明代內(nèi)閣“掌制誥機密重務”,均屬核心機密崗位,在這些崗位工作的官員自然應當屬于現(xiàn)代所說的核心涉密人員。二是承擔傳遞、經(jīng)管、辦理日常機密公文和事務的宦官、侍衛(wèi)、驛遞和胥吏等底層官吏,如明代錦衣衛(wèi)“職在侍衛(wèi),祖宗朝非機密重情不遣”。這兩個群體的層級不同、社會地位不同、承擔的責任不同,在管理的具體方式上也有一些差別。比如,對高級涉密官員,更加強調(diào)軟的一面,對底層涉密官員,則更強調(diào)硬的一面,但在嚴守機密、忠誠可靠等要求上則是基本一致的,其中一些具體做法還頗有特色。
  第一,要嚴守機密
  如唐代中書舍人在中書省負責“侍奉進奏,參議表章”等機密事務,其履職的第一要求就是保密:“其禁有四:一曰漏泄,二曰稽緩,三曰違失,四曰忘誤。”宋代景德元年(公元1004 年),宋真宗召見宰相畢士安、寇準,專門就中書省的保密提出要求:“樞密之地,尤須謹密,漏禁中語,古人深戒。若與同列及樞密彰不協(xié)之跡,則中外得以伺其間隙,實非所便,卿等志之?!?/div>

侍郎之下,有中書舍人,初稱中書通事舍人,后去通事之名。中書舍人初掌呈進章奏,后掌撰作詔誥及受皇帝委任出使,宣旨勞問,受納訴訟。

 第二,在選拔任用標準上更重視品行


  中國古代用人一般都強調(diào)德才兼?zhèn)?,但在涉密崗位用人上更強調(diào)德。比如,唐代在選拔中書舍人時,優(yōu)先錄用“靖默專敏之士”。有些人因為品行問題,在擬任機密職務時就遇到麻煩,如唐肅宗“欲以李輔國為常侍”,遭到苗晉卿的反對,理由就是:“常侍近密,非賢不可居,豈宜任等輩?”唐憲宗欲召用段文昌為翰林學士,韋貫之奏曰:“文昌志尚不修,不可擢居近密?!鼻宕崽凉儇撠熯f送中央與各省來往公文,屬于涉密崗位,按照規(guī)定,他們除了必須具備武進士、武舉人及守備的資格以外,還必須“家道殷實、小心謹慎”。對于有些底層涉密官吏,甚至將不識字作為一個任用條件,如明太祖朱元璋時,規(guī)定“內(nèi)臣不許讀書識字”。清代軍機處所用“蘇拉”(即聽差),揀選15歲以下不識字之幼童。這就是“德重于才”的表現(xiàn),雖然未免因噎廢食。清末總理衙門挑選司員時,只錄用平民子弟,對高官大員家庭的子弟,一律不準錄用,以防近親繁殖,給親友泄密甚至竊密。這在現(xiàn)在看來也是有道理的。
第三,在選拔任用程序上更加慎重
  高級涉密官員的選拔,一般由皇帝親自決定,其慎重自不待言,如明代“內(nèi)閣票擬,事關機密”。明英宗時期,巡按直隸監(jiān)察御史劉孜推薦南京大理寺卿薛瑄進入內(nèi)閣任職。皇帝拒絕了這一建議,理由是:“內(nèi)閣乃朝廷機密之地,其職非常人可保,素未簡在,遽難任用,姑已之?!睂τ诘讓由婷芄倮舻娜斡茫瑒t制定了一些相應的程序性規(guī)定。
如清代內(nèi)廷專門負責接收奏折的奏事處,起初主要揀選內(nèi)務府官員充任,乾隆時期發(fā)生奏事太監(jiān)高云從泄密案后,將挑選范圍擴大到各部院司官,奏事處六缺,“部院司官二缺,內(nèi)務府官員四缺”,以8年為期,期滿更換,如果在此期間發(fā)現(xiàn)有不合格的,隨時調(diào)換。清代提塘官采取保舉制,他們一旦犯錯受罰,作為保人的本省督撫和有關地方官也會受到處罰:“如將應密事件豫通信息,及設詞恐嚇詐騙,一經(jīng)發(fā)覺,即交刑部治罪。其出結(jié)之該地方官及督撫失察者,分別議處。”這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安全背景審查。
 第四,在社會交往方面限制比較多
  唐代規(guī)定,“駙馬,國之親密,不合與朝廷要官往來”。唐穆宗時專門下令,駙馬等“有事任至中書見宰臣,此外不得至宰臣及臺省官私第”。唐德宗時“宰相不敢于私第見賓客”。唐代中期以后,翰林學士開始參與機要,“學士不與外班接”。宋代則在三省、樞密院等機密部門推行禁謁制度,“在京司屬非假日不得看謁及接見賓客,非廨宇所在者,雖親戚不得入謁。違者并接見之人各徒二年,職事相干者勿拘”。“審刑院、大理寺、刑部毋通賓客”,并令官員“常切覺察,仍令尚書省出榜于本寺門曉示”。明代“文淵閣宕密之地,外臣非公事不能至,廷陛機宜,無收泄者”。清代“司員不準至軍機處啟事;軍機章京辦事處,不許閑人窺視;王以下及文武大臣,不許至軍機處與軍機大臣談論”。清宮奏事處太監(jiān)嚴禁與外臣交往,大臣官員也不得與太監(jiān)交談,如敢違犯,從重治罪。
 第五,在待遇上有一些照顧
  這主要是指底層官員。如宋神宗時,為解決當時“出省之后,吏持文書走諸第,率多稽遲或至漏泄”問題,專門為尚書省胥吏營建宿舍。南宋紹興十五年(公元1145年),宋高宗詔令:“臨安府兩浙運司,依在京例修蓋兩院?!苯B興二十年(公元1150年),為大理寺官員及其家屬“量行蓋造吏院”,“并令就院內(nèi)居住,嚴其出入之禁”,這固然有保密考慮,但也有優(yōu)待、安撫涉密官員的用意。
  第六,在處罰上更嚴厲一些
  如《大明律·吏律》“公式”門“漏泄軍情大事”條規(guī)定,如果“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于人者,斬”。若漏泄非機密的“常事,杖一百,罷職不敘”。其他衙門官員交接近侍官員,漏泄事情,皆斬,妻、子流二千里安置。刑罰都較一般人要重。
  最后還要注意兩點。首先,中國古代并無涉密官員的概念,也沒有系統(tǒng)的保密管理制度,上述有些制度雖然客觀上有保密的作用,但其初衷和本意是出于其他目的,如禁止請謁、保舉制度,主要還是從政治上考慮的,防止這些官員結(jié)黨營私。還有一些制度主要是為了保密,也有著比較好的保密效果,但違背人性,如不許內(nèi)官識字、連坐,應予批判,后來的歷史發(fā)展也證明這一做法是不可持續(xù)的(明宣宗時期就開始安排內(nèi)閣大學士教小宦官們讀書識字,以便幫助辦理政務)。還有一些制度和做法,如品性端正、定期輪換、改善生活條件等,并未因為時代變化而被遺棄,當代社會也還在采用。對這些具體制度的得失利弊,要放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,具體情況具體分析,不能完全以今天的立場和觀點,簡單肯定或者否定。
  其次,美國中央情報局前局長、國防部前部長羅伯特?蓋茨曾說,防止泄密的最佳手段,從來都不是法律包括刑事訴訟,如果有的話,就是通過教育,一點一滴地建立起一套保密紀律,讓廣大民眾特別是政府官員和新聞媒體都信任和支持保密制度。中國古代保密管理至少在局部是這樣做的,也在一段程度上達到了這個境界。比如禁止請謁,一些自愛的官員主動凈化自己的交往圈,唐代貞觀中,溫彥博為中書令,“性周慎,不妄交游,自掌機務杜絕賓客”。明太祖朱元璋時,御用監(jiān)杜安道“以鑷工侍帝數(shù)十年,帷幄計議皆與知,性縝密不泄,過諸大臣前一揖不啟口而退。太祖愛之”。又如焚毀奏稿,自漢代時就成為一個根深蒂固的仕宦傳統(tǒng),但在法律上并未規(guī)定,主要出于官員個人自覺。西漢大臣孔光“時有所言,輒削草稿”。西晉大臣羊祜 “嘉謀讜議,皆焚其草,故世莫聞。凡所進達,人皆不知所由”。唐代皮日休《送令狐補闕歸朝》:“朝衣正在天香里,諫草應焚禁漏中。”這可謂中國古代官員保密管理的一大亮點,也給現(xiàn)代保密管理特別是涉密人員管理許多啟發(fā)。

來源:河南省教育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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